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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四金” 别傻傻分不清楚!

发表于2017-09-18

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购房者首先需要对确定的目标房源进行预订或者直接锁定,这时候购房者很容易在“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这“四金”中迷失,弄不清这四种“金”到底是什么意思?适合自己的究竟是哪种?

对此,购房指南为购房者整理了这“四金”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关键词:保证金  定金罚则  双倍返还

法律解析:

1、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

2、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做债权担保;

3、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额度的20%;

4、给付定金方如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方不履约则双倍返还。

二、订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

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关键词:预付款  无担保  无双倍返还

法律解析:

1、视作预付款,没有法律效力;

2、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订金作为价款的一部分;

3、订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法律无约定;

4、如未能履约,不管哪方违约,订金原数返还;

5、收受订金方违约不用双倍返还,支付订金方会承受较大风险。

三、认筹金

“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关键词:买房资格  无担保

法律解析:

1、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2、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订金作为价款的一部分;

3、购房者没有选中房屋,开发商需要如数返还认筹金;

4、认筹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法律无约定;

5、开发商在开盘前借此在短时间内收回大笔资金,购房者有一定风险。

四、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商(或房产中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一说。

中介或房地产商与之所以与购房者签订“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提前支付  无担保  如数返还

法律解析:

1、法律上没有诚意金一说,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

2、如果购房者达成购房意向,诚意金可抵做房款;

3、如果购房者达不成购房意向,可要求无条件退还;

4、诚意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法律无约定;

5、购房者和房屋买卖中介或房地产商最好就“诚意金”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小结:“四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购房者若遇到其它“三金”应请教律师等专业人士,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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